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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法规
北京租车服务法规
2008-8-25
北京租车服务公司,都将统一使用《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》示范文本。据了解,这次北京租车服务合同变化很大,租赁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、承担80%的事故盗抢损失、保密租车人信息等规定均列其上。
 
  过去,很多租车人对驾车违章被“拍照”满不在乎,而租赁公司有时图省事也不过多追究。新的《合同》对承租人也作出约束,“承租方的违约责任”中规定: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要按时接受处罚,否则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责任人提交交管部门处理。

此外,承租人还要按约定缴纳租金;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,应当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,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;妥善保管租赁车辆,维持车辆原状,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修理车辆,擅改或更换他物;承租人还要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车辆修理、停驶损失等。

  据统计,我市现有租赁车2万余辆,其中17000辆管理规范,而其他3000辆则有待整顿。目前,各企业都是单独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,一些企业在合同中形成了不平等的“霸王条款”,侵害了消费者利益。在前一段市消协点评的“霸王条款”中,有两条就指向“汽车租赁”行业。

 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曾这样写到:“为保证下一个租用车辆者能够按时租到车辆,乙方(日租)应遵守时间观念,否则甲方有权按以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。”

市消协对此表示,“行政处罚”本应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做的事情,但很多汽车租赁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,违法设置罚则,任意设定罚款幅度,侵害了租车人的公平交易权。

  新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,将使我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,有了统一的规范文本可循。这对抑制非法经营汽车租赁行业、促进本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,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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