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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法规
出租方需2小时内提供救援
2008-8-25
以前的《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》只规定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、事故的24小时救助服务,没有提出其他的时间要求。而《规范》要求,救援电话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注明,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。汽车租赁经营者接到承租人的求救电话后,应该根据救援需求和预案进行救援。如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之内或者单程20公里之内的,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。

  “如果汽车坏在了五环路之外该怎么办?”《市场报》记者问到。“如果汽车在五环路之外出现故障,客户也可以给租赁公司打电话,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,遇到这种情况,救援人员应向客户预告到达现场的时间。”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处工作人员回答。“故障车辆的修理费用由谁来承担?”工作人员表示:“客户和租赁公司按照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;如果客户是正常、正确地使用汽车却出现故障,维修费由公司全部承担。”此外,《规范》中还规定,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,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租车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。否则,租车者有权提出解除汽车租赁合同,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20%作为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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